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02-26 17:02:11 发布: 浏览次数: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9月7日区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大学生就业创业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发〔2017〕21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激发大学生创造活力、促进大学生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吸引就业

(一)大学生生活补贴。毕业5年内进入本辖区工作,与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给予本科生10000元,硕士生18000元的生活补贴,分两年补贴到位;博士及以上学历的,按赣市发〔2017〕21号文精神享受人才特殊津贴,不重复享受该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二)大学生求职和交通补贴。对在本辖区内就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大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特困人员中的大学生,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社管局、区精准办)

对来本辖区参加各类招聘会及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并被录用的市外大学生,按来本辖区实名制交通票据票面价格的100%给予交通补贴,省内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省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申请补贴时间为被录用后60个工作日之内。(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三)大学生岗位补贴。对于初创企业(指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的企业)新录用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1年以上,同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2000元/人的岗位补贴给企业,由企业一年申请一次,同一人不重复申请。(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企工局、区财政局)

(四)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大学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300—3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确定,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年度大学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不少于220元/人。(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社保补贴均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七)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12个月。(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八)提供就业岗位。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招录一定数量的教师、医生、雇员及职员岗位用于吸引大学生就业。教师、医生薪酬待遇按规定执行,雇员及职员薪酬待遇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雇员和研究院设计院公司职员管理岗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雇员、研究院设计院公司职员专技岗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区党群部、区财政局、区社管局)

二、鼓励创业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本辖区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大学生,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对于毕业两年内进入本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或科技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领取了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证明,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区财政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除享受上述补贴政策外,可再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创中心、区精准办、区财政局)

(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向省人社厅推荐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对经省级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三)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限额80万元,按规定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最高贷款限额4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四)风险投资扶持。市科创中心与区工业投资公司联合发起并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入驻本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或科技孵化器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项目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先进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可灵活采用股权或债权方式投入项目公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退出方式根据不同投资方式具体约定。(责任单位:市科创中心、区工投公司、区财政局、区经发局)

(五)运行费用补贴。大学生入驻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进行创业的,入驻期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实行税收奖补。在本辖区领办创办企业的大学生,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该企业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前)和企业所得税中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企工局)

三、激励创新

(一)技术研发奖励。为本辖区企业和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重大项目研发,对全区产业发展起到战略性、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并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大学生,经专家评审,报区管委会决定,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企工局)

(二)孵化基地补助。鼓励大学生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对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市级、县级建设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三)项目申报优先。鼓励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对研发转化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企工局、区财政局)

(四)荣誉获取奖补。对大学生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赣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60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获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件。对荣获国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15万元;对荣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10万元;对荣获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商局、区财政局)

1.本办法所指大学生系指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的毕业生。

2.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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