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吸引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9-02-26 16:56:06 发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发〔2017〕21号)精神,吸引和促进大学生来我区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吸引大学生来我区就业


  第二条 大学生求职交通补贴。对来本辖区参加各类招聘会及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并被录用的市外大学生,按来本辖区实名制交通票据票面价格给予一次往返交通补贴,省内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省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申请补贴时间为被录用后60个工作日之内。补贴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条 大学生生活补贴。毕业5年内进入本辖区工作,与区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8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给予本科生每月300元,硕士生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2年;博士及以上学历的,按赣市发〔2017〕21号文件精神享受人才特殊津贴,不重复享受该补贴。补贴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条 大学生岗位补贴。对于区属企业新录用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8个月以上,同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2000元/人的岗位补贴给企业,由企业一年申请一次,同一人不重复申请。补贴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章贡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12个月。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牵头单位:区就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大学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300-3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确定,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年度大学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不少于220元/人。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牵头单位:区就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社保补贴均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牵头单位:区就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八条 大学生住房补贴。对符合人才住房供应对象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可按照《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字〔2017〕32号)文件精神租住人才住房并享受租房优惠,分别租住5年、3年、2年后可按规定购买。(牵头单位:区房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第三章 促进大学生在我区创业


  第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本辖区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的)自主创业并领取《就业创业证》的大学生,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牵头单位:区就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条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向省人社厅推荐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牵头单位:区就业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合伙或组织联合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限额80万元,按规定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限额400万元,其中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牵头单位:区就业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企局)
  第十二条 运行费用补贴。大学生入驻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进行创业的,入驻期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牵头单位:区就业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实行税收奖补。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在本辖区领办创办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该企业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企局)


第四章 鼓励大学生创新


  第十四条 技术研发奖励。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为本辖区企业和研发机构承担并取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重大项目研发成果的,优先推荐参评各级科技进步奖;对全区产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大学生,经专家评审,报区政府决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企局)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补助。鼓励大学生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对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对符合市级、县区级建设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15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就业局)
  第十六条 荣誉获取奖补。对大学生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赣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20万元/件、5万元/件、1万元/件;获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件。对荣获国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15万元;对荣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10万元;对荣获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5万元。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享受政策的大学生系指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毕业生。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或者区内其他文件奖补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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